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文献采编、保护研究、用户服务、参考咨询、阅读推广、图书馆学研究与协作协调、社会教育、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3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
2.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完成4项以上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工作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
4.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制定3项以上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或重要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5.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3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1篇,同时提交经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2篇业务工作研究报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主持完成4项以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工作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4.主持制定5项以上大型图书馆事业发展或重要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5.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图书资料专业评副高或者正高职称时,出书都是符合要求的,可以选择独著,也可以选择合著。只看文件的话,出书位置是没有硬性要求的,主编、副主编位置都是可以的。但是字数一定要满足文件所要求的才行。
国内书号有电子书号和普通书号,电子书号是由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司直接管理,所以电子书号出版的图书不需要通过中国版本图书馆分配CIP数据,故而电子书号出版的图书是只有ISBN号的。而普通书号出版的图书是ISBN号和CIP核字号同时具备的。
如果文件没有要求必须要有CIP数据核字号的话,按理来说是电子书号和普通书号都是可以用、都是认可的。具体也可以再去跟当地的人社局或者评审单位确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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